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2條第3項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基地範圍:位於高速鐵路嘉義車站特定區之事業發展用地,即嘉義縣太保市太頂珠段15-1、15-2、15-3、15-4、15-5地號土地,面積為54,220.32平方公尺。
二、開發經營規範:
(一) 依現行都市計畫規定,本案附屬事業用地建蔽率70%,站區供附屬事業使用之最大樓地板面積為87,920㎡,扣除高鐵公司使用962㎡,本案可使用最大總樓地板面積為86,958㎡。
(二) 開發人應依本案土管要點要求留設站區廣場,其總面積不得少於2.3公頃。此外,其中1處廣場應設於特定區「人行廣場」東側之端點,其面積最小應達1.5公頃,以作為提供公眾活動之空間。
(三) 本基地與東側高鐵嘉義站間之人行動線系統由開發人規劃,不限於平面或立體形式。另開發人應於本基地西側預留與產業專用區之空橋連通口。
(四) 本基地開發衍生內部停車需求,需由基地內部自行滿足;另基地內應增設法定停車位20%以上作為供公眾使用之停車空間,實際增設數量以經「高鐵車站專用區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審議核定為準。
(五) 經營項目:本案應依本基地所在之現行都市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興建及經營業務。
三、開發經營期限: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自簽訂開發經營契約日(含契約簽訂日在內)開始起算50年,得優先續約1次,續約期間最長以20年為上限。開發人並應於簽訂契約日起7年內,完成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24,000㎡,其中包含總容積樓地板面積16,800㎡以上,並取得其使用執照。
四、申請人資格:
(一) 申請人應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國內公司或依外國法律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得以單一公司或企業聯盟(成員含代表公司在內至多不得超過3家)申請,且須符合本案申請作業相關規定。
(二) 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總額應至少在3億元(含)以上。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授權代表實收資本額總額應在1億元以上,各成員總額不低於3億元。
五、申請保證金:新臺幣1,500萬元整。
六、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億2,000萬元整。
七、土地租金及權利金:依本案開發經營契約及設定地上權契約約定計收。
八、申請方式及期限:所有申請文件之提出應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下午5時前寄達「新北市政府郵局43號信箱」(以寄達之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以親送或其他方式送達主辦機關恕不受理。
九、其他: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之招商文件。請於公告期間逕自本局網站(https://www.rb.gov.tw/最新消息)下載。
十、主辦機關及聯絡人:交通部鐵道局/產管開發組/呂小姐/電話:(02)80723333分機5508。
檔案名稱 | 格式 | 發布單位 | 更新日期 |
---|---|---|---|
公告 | 產管開發組 | 114-07-04 | |
申請須知 | 產管開發組 | 114-07-04 | |
申請須知附件一之1、附件一之2 | 產管開發組 | 114-07-04 | |
申請須知附件二之1~附件九 | 產管開發組 | 114-07-04 | |
申請須知附件二之1~附件九 | odt | 產管開發組 | 114-07-04 |
申請須知附件二之1~附件九 | docx | 產管開發組 | 114-07-04 |
申請須知附件十-開發經營契約 | 產管開發組 | 114-07-04 | |
申請須知附件十-開發經營契約附件1-設定地上權契約 | 產管開發組 | 114-07-04 | |
申請須知附件十-開發經營契約附件2~5 | 產管開發組 | 114-07-04 | |
申請須知附錄一-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 | 產管開發組 | 114-07-09 | |
本案甄選委員會委員名單 | 產管開發組 | 114-07-04 |
上架日期:
114-06-30
資料維護單位:
產管開發組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4-07-18